魯建城字[2016]51號
各市住房城鄉建委(建設局)、城管(市政)局、房管局:
為提高城市市政公用管網作業人員安全操作素質,規范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行為,保障作業人員人身安全,防范和遏制有限空間操作安全事故發生,我們制定了《山東省城市市政公用管網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與意見,請告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城市建設處。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6年8月15日
山東省城市市政公用管網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第一條 為保障城市市政公用管網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提高管網維護的安全管理水平,防范有限空間操作安全事故的發生,按照《城鎮排水管道維護安全技術規程》(CJJ6-2009),《有限空間安全作業五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9號),《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9號)相關要求,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所指有限空間作業(《城鎮排水管道維護安全技術規程》又稱下井作業),是指在市政公用管道、檢查井、閘井、泵站集水池等封閉或部分封閉,進出口較為狹窄有限,未被設計為固定工作場所,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氧含量不足的市政公用設施內進行的維護作業。全省市政施工、排水養護、污水處理、供水、燃氣、熱力、物業管理等單位實施有限空間作業,適用本規程。
第三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市政公用管網有限空間作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設區城市和縣(市、區)建設、市政公用、城管、房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本行業有限空間作業實施具體監督管理。
城市市政管網有限空間作業管理由相應產權單位或委托管理單位具體負責。
第四條 有限空間作業必須嚴格執行《有限空間安全作業五條規定》。
(一)必須嚴格實行作業審批制度,嚴禁擅自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二)必須做到“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嚴禁通風、檢測不合格作業。
(三)必須配備個人防中毒窒息等防護裝備,設置安全警示標識,嚴禁無防護監護措施作業。
(四)必須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嚴禁教育培訓不合格上崗作業。
(五)必須制定應急措施,現場配備應急裝備,嚴禁盲目施救。
第五條 有限空間作業單位應當建立下列安全生產制度和規程:
(一)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責任制度;
(二)有限空間作業審批制度;
(三)有限空間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限空間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五)有限空間作業應急管理制度;
(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第六條 下列人員不得從事有限空間作業:
(一)年齡在18歲以下和55歲以上者;
(二)在經期、孕期、哺乳期的女性;
(三)有聽力、語言、智力及應激反應障礙等嚴重生理缺陷者;
(四)患有深度近視、癲癇、高血壓,過敏性氣管炎、哮喘、心臟病等嚴重慢性病者;
(五)有外傷、瘡口尚未愈合者;
(六)患有其他不適于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生理和精神疾病者。
第七條 有限空間作業單位應當對所涉及的所有作業場所開展有限空間辨識,建立有限空間臺帳,設立警示標示并張貼于醒目位置,落實防范措施。
第八條 有限空間作業單位應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通風設備、檢測設備、照明設備、通訊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防護裝備應妥善保管,并嚴格按照規定進行檢驗、維護,以保證安全有效。
第九條 有限空間作業單位應對有限空間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專項安全培訓,并建立個人培訓檔案。專項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有限空間作業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
(三)檢測儀器、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
(四)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
安全培訓記入培訓檔案,并由參加培訓的人員簽字確認。
第十條 有限空間作業單位必須履行作業審批制度,作業前應填寫《城市市政公用管網有限空間作業審批表》(見附件1),報作業單位技術負責人或主管科室負責人審批,作業現場填寫《城市市政公用管網有限空間作業票》(見附件2)。未經批準的,任何人不得開展有限空間作業。
第十一條 有限空間作業單位應明確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嚴禁在沒有監護人的情況下作業。
第十二條 有限空間作業前,作業單位安全生產部門應對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交底,交底內容包括有限空間的結構、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質和防控措施,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情況以及處理、救護方法等。
第十三條 檢查井開啟前,應標出安全作業區,嚴禁非作業車輛及人員進入。在該井迎車方向5米以外設置防護欄,且兩側應設置路錐,路錐之間用連接鏈或警示帶連接,間距不應大于5m。在快速路上,宜采用機械維護作業方法;作業時,除應按本規程規定設置防護欄外,還應在作業現場迎車方向不小于100m處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夜間作業,應在作業區域周邊明顯處設置警示燈。
第十四條 在有限空間作業期間,應提前使用機械設備對作業檢查井進行降水處理,并嚴密監控水量確保施工安全。
第十五條 有限空間作業前必須提前開啟工作井井蓋及其上下游井蓋進行自然通風不少于三十分鐘。井內有積水的,應用工具攪動泥水,使氣體充分釋放。自然通風仍達不到要求時,應采用通風設備進行強制通風。禁止使用純氧通風換氣。
第十六條 檢查有限空間內部情況時,宜采用便攜式視頻檢查、聲納檢查等快速檢查方式。
第十七條 有限空間作業前,必須嚴格執行“先檢測,后作業”的原則,根據有限空間作業實際情況,對有限空間內部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進行檢測。檢測指標包括:氧氣濃度、易燃易爆物質(含氣體和粉塵)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嚴禁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進行施工作業。在作業環境條件可能發生變化時,作業單位應對作業場所中危害因素進行持續或定時檢測。如有一項不合格以及出現其他情況異常,應立即停止作業并撤離作業人員;現場經處理并經檢測符合要求后,重新進行審批,方可繼續作業。中斷作業超過30分鐘需繼續作業的,應重新通風檢測。
實施檢測時,檢測人員應處于安全環境,并記錄檢測的時間、地點、氣體種類、濃度等信息填入《城市市政公用管網有限空間作業票》。
第十八條 根據檢測結果,作業負責人組織對作業環境危害情況進行評估,制定預防、消除和控制危害的措施,并告知有限空間作業者,并應履行簽字手續,確保作業期間處于安全受控狀態。
第十九條 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時,必須戴安全帽和手套,穿防護服和防護鞋,配備懸托式安全帶,使用供壓縮空氣的隔離式防護用具,嚴禁使用過濾式防毒面具和隔離式供氧面具。
第二十條 有限空間作業人員進行作業時,必須進行連續氣體檢測,且外部監護人員不得少于兩人;進入有限空間內作業時,有限空間內應設置專人呼應和監護。監護人不得擅離職守。每次有限空間作業,作業時間不宜超過一小時。
第二十一條 有限空間作業現場嚴禁吸煙,未經許可嚴禁動用明火,必須采用防爆型照明設備,其供電電壓不得大于12V。實施井下焊接等特殊作業,須制定專項工作方案,嚴禁在有限空間內使用汽(柴)油發電機等機械設備進行作業。
第二十二條 當維護作業現場井蓋等設施開啟后,必須有人在現場監護并在開啟的設施周圍設置明顯的防護欄及警示標志。
第二十三條 有限空間作業完畢后,應對作業現場進行清理,對清理出的污物垃圾及時清運,保持周邊環境清潔。
第二十四條 有限空間作業單位應制定有限空間作業專項應急救援預案,提高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救援演練。
第二十五條 有限空間作業發生事故時,作業單位應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在搶救中毒人員的同時,迅速查清有毒氣體來源,制定應對措施。救援人員應做好自身防護,配備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嚴禁盲目施救,導致事故擴大。
第二十六條 有限空間作業發生事故后,作業單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逐級向所在地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