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建委關于編制基本建設工程竣工圖的幾項暫行規定》([82]建發施字50號):
編制竣工圖的形式和深度,應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 1、凡按圖施工沒有變動的,則由施工單位在原施工圖上加蓋“竣工圖章”后,即作為竣工圖。 2、凡在施工中,雖有一般性設計變更,但能將原施工圖加以修改補充作為竣工圖的,可不重新繪制,由施工單位負責在原施工圖(必須是新藍圖)上注明修改的部分,并附以設計變更通知單和施工說明,加蓋“竣工圖章”后,即作為竣工圖。 3、凡結構形式改變、工藝改變、平面布置改變、項目改變以及有其他重大改變,不宜再在原施工圖上修改、補充者,應重新繪制改變后的竣工圖。施工單位負責在新圖上加蓋“竣工圖章”并附以有關記錄和說明,作為竣工圖。
⑴、由于設計原因造成的,由設計單位負責重新繪圖;
⑵、施工原因造成的,由施工單位負責重新繪圖;
⑶、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由建設單位自行繪圖或委托設計單位繪圖。 4、竣工圖一定要與實際情況相符,要保證圖紙質量,做到規格統一,圖面整潔、字跡清楚,不得用圓珠筆或其他易于褪色的墨水繪制。 |